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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SOP文件(18)

时间:2012-06-28 07:24来源:幸福检验 整理 点击:
5.8.11实验室管理层在咨询检验申请者后,应为每项检验确定检验周期。检验周期应满足临床需要。
应制定在检验延迟时通知申请者的政策。实验室管理层应对检验周期及临床医师对该周期的反馈意见监控、记录并评审。必要时应对所识别出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并非所有检验延迟都需通知临床医师,而是只有当检验延迟可能影响患者医护的情况下才通知。应通过临床医师与实验室人员的合作建立该程序。
5.8.12当实验室需要对来自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进行转录时,应有程序验证所有转录内容正确无误。
5.8.13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发布检验结果的文件化程序,包括结果由谁发布及发给何人的详细规定,还包括用于将检验结果直接发给患者的指南。
5.8.14实验室应制定政策及规范,以确保经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布的检验结果只能送达被授权接收者。口头报告检验结果后应随后提供适当的有记录的报告。
5.8.15实验室应有关于更改报告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只要报告被更改,记录必须显示出更改的时间、日期及负责更改者的姓名。
经更改后,原内容还应清晰可辨。
应保留原始的电子记录并利用适当的编辑程序将改动加入该记录,以清楚地标明对报告所做的更改。
5.8.16 已用于临床决策的检验结果应与对其的修改一同保留在随后的累积报告中,并可清楚地识别出其已被修改。如果报告系统不能发现修改、变更或更正,应使用审核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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