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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2-06-23 17:15来源:幸福检验 整理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以县为中心、以乡镇(地段)为枢纽、以村(工矿、街道)为基础”的三级防痨网;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结核病控制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将其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责任目标包括肺结核疫情报告率、病人发现率和转诊到位率。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管理评价及本辖区内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当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作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治疗结核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治疗结核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民政、教育、司法、公安、药品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属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由市、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生儿出生后必须按要求及时免费接种卡介苗。有接种禁忌症者,待禁忌症消除后进行补种。
第九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区域、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新生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医疗保健人员作好卡介苗接种工作,保证一周岁内的婴儿接种卡介苗。
第十条 卡介苗接种的时间、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进行。
卡介苗接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一条 接种卡介苗发生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的,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十二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的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报告与转诊
第十三条 肺结核病防治实行归口管理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结核病进行重点监控,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一本一卡制度,在预防保健科、放射科、呼吸内科等科室设置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结核病疫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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