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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SOP文件(16)

时间:2012-06-28 07:24来源:幸福检验 整理 点击:
a) 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b) 使用有证书说明其材料特性的适当参考物质;
c) 用其他程序进行检验或校准;
d) 比率或倒易型测量;
e) 使用已明确建立的、经规定的、性能已确定的、被各方承认的协议标准或方法;
f) 若由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溯源性,应有关于试剂、程序或检验系统溯源性的声明文件。
5.6.4实验室应参加如外部质量评价计划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实验室管理层应监控外部质量评价结果,当未达到控制标准时,还应参与实施纠正措施。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应充分符合GB/T 15483。
外部质量评价计划应尽可能提供与临床相关的测试,以能模拟患者样品并有检查整个检验过程包括检验前和检验后程序的作用。
5.6.5当确实无正式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可供利用时,实验室应建立机制,用于决定未经其他方式评估程序的可接受性。只要有可能,比对机制应利用外部测试材料,如与其他实验室交换样品。实验室管理层应监控实验室间比对机制的结果并参与实施和记录纠正措施。
5.6.6当同样的检验应用不同程序或设备,或在不同地点进行,或以上各项均不同时,应有确切机制以验证在整个临床适用区间内检验结果的可比性。应按适合于程序和设备特性的规定周期验证。
5.6.7实验室应文件化并记录比对活动,只要适用,针对其结果迅速采取措施。对识别出的问题或不足应采取措施并保留记录。
5.7检验后程序
5.7.1被授权者应系统地评审检验结果,评价其与可利用的患者有关临床信息的符合性,并授权发布结果。
5.7.2原始样品及其他实验室样品的保存应符合经批准的政策。
5.7.3不再用于检验样品的安全处置应符合当地关于废弃物处置的法规或有关废弃物管理的建议。
5.8结果报告
5.8.1实验室管理层应负责规范报告的格式。报告格式(即电子或书面的)及其传达方式应与实验室服务用户讨论后决定。
5.8.2实验室管理层与检验申请者应共同负责确保检验报告在约定时间内送达适当的人员。
5.8.3检验结果应清晰易懂,填写无误,应报告给授权接收和使用医学信息者。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清晰明确的检验标识,适用时,包括测量程序;
b) 发布报告实验室的标识;
c) 患者的唯一性标识和地点,如可能,报告的送达地;
d) 检验申请者姓名或其他唯一性标识和申请者地址;
e) 原始样品采集日期和时间,当有记录并与患者医护有关时,还应注明实验室接收样品的时间;
f) 报告发布日期和时间,若未在报告中注明,也应保证在需要时随时可供利用;
g) 原始样品来源和系统(或原始样品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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