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临床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按照ISO/IEC导则25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中的规定,实验室应满足以下十款要求: (1)应有管理人员,并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资源; 并在本章第1条申请做为临床实验室在上报材料时,必须说明以下五方面的情况: (1)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名称和数量; 仅从这五条,似乎取得执业资格并不难,这是基于我国临床实验室(主要是医院检验科,包括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实际情况规定的。为了保证临床实验室的工作质量,本《管理办法》专门设立第三章"检验质量管理",其中对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提出了许多更高的要求。下面会专门谈及这方面的问题。 六,临床实验室的规模和建制 一个临床实验室可以是一个科室,如医院的检验科,病理科;也可以是临床科室中一个专门化实验室,规模可大可小。但是,《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中第10条规定:"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验室由医疗机构根据保证质量,资源共享和方便患者的原则设置,避免重复设置"。因此,建议三级以下医院全部检验项目均由医院检验科承担;三级或特级医院,除检验科外,内科,外科及其他医院重点临床科室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临床工作需要建立小型临床实验室,但要注意与检验科在检验项目上的合理分配,以免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和给患者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三级医院的检验科根据专业技术特点和临床工作需要一般设置以下实验室:门诊实验室,急诊实验室,病房实验室,生化实验室(血气实验室可单独设置),血液实验室(又可氛围骨髓细胞实验室和止血与血栓实验室以及血液流变学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其中可单独设置病毒实验室和寄生虫实验室),免疫实验室(可分设血清实验室和免疫功能实验室及自身免疫实验室)。有条件还可设立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包括遗传实验室)等。血库可包括在检验科里,最好独立成输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