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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细则(3)

时间:2013-09-21 16:02来源:幸福检验 收集整理 点击: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应对本单位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和使用安全。
 
2.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3.设备科每次购置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员证件、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作详细登记并保存。
 
4.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储存环境应保持整洁、干燥,要严格防止再污染。消毒供应室负责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发放工作,并作详细登记。各科室在领取后应按用途设专柜妥善保管。
 
5.临床科室在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应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凡包装破损或过期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对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设备科和医院感染管理科,监测其消毒效果。
 
6.一次性医疗用品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消毒、毁形或焚烧,作无害化处理。受到严重污染的,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密封后直接进行焚烧处理。
 
【监督检查】
 
1.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季度对设备科购置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查验,持省级卫生许可证率须达100%,无不合格产品。
 
2.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季度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检查,是否做到及时消毒、毁形或焚烧。
 
3.凡不按制度要求购买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务用品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感染者追究责任。
 
4.医院感染科及卫生防疫部门每次检查到不符合标准物品要追查进货渠道,追究采购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
 
四、消毒剂管理制度
 
【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消毒剂的使用品种,确定供货厂家。购置消毒液或更换消毒液生产厂家,必须经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执行。
 
2.供货厂家应具有医药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3.药剂科每次购置消毒剂,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查验每一批号消毒液的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浓度、有效期和使用说明等,并做详细登记。
 
4.由医院制剂室配制的各种消毒剂必须标明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浓度和有效期,并经过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临床使用。储存的各种消毒剂必须达到其相应的有效浓度,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他科室不得擅自配制和稀释消毒剂。
 
5.科室领回消毒液后应存放于整洁、阴暗避光处,每次打开后应立即密封,避免挥发和污染,影响消毒效果。盛装消毒剂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使用消毒液前必须二人以上查对浓度、有效期、出厂日期及领回日期,并有签字纪录。
 
6.临床医务人员应了解各种消毒液的性能、作用、有效浓度、作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影响因素,并严格按照对物品消毒与灭菌的要求程度选用合适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不得擅自更改。若遇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制剂室。
 
7.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消毒剂的购置和配制,并指导临床使用各种消毒剂。应每月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消毒效果。临床上凡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消毒剂,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监督检查】
 
1.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季度检查药剂科购置的消毒剂,持省级卫生许可证率须达100%,配制的消毒剂必须经过质检,标明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浓度、有效期,无不合格产品。
 
2.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月对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有无使用不合格消毒剂。
 
3.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特别的消毒剂定期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反馈有关医院。
 
4.凡不按上述制度购买、配制、使用消毒剂者为失职,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院内感染者依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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