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科室管理 质量控制 服务沟通
返回首页

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2)

时间:2012-06-23 17:07来源:幸福检验 整理 点击:
  3、巡回医疗车追踪: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利用巡回医疗车追踪病人。
  (五)对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考核评价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疫情报告及转送病人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病人追踪情况进行检查。
  (二)方法及内容:查阅综合医院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药房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以及实验室登记本,核查漏报情况;查阅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登记本和初诊病人登记本,核查追踪到位情况。
------分隔线----------------------------
赞助商链接
推荐内容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