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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2010年公开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简章

时间:2010-05-16 14:06来源:收集整理 点击:
  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在我市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要求,现根据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原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卫〔2008〕126号)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一、招聘组织及原则
  招聘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相关区县卫生局承办。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此次公开招聘执业医师共计83名,招聘单位为万州区、黔江区、酉阳县、涪陵区、武隆县、丰都县、忠县、秀山县、奉节县、云阳县、石柱县所辖乡镇卫生院,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详见《重庆市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对象
  招聘执业医师面向市内外,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下列人员不属招聘对象:
  1、2010年4月30日前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在编职工;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以前年度通过此种方式招聘的执业医师,与招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足两年的。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立志扎根农村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男年龄在55岁(195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女年龄在50岁(1960年4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
  五、服务年限及工作内容
  (一)服务年限:5年
  (二)工作内容:开展注册执业范围内的临床、口腔、妇产科、中医工作;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
  六、待遇
  (一)服务期间,中央财政对招聘执业医师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用于招聘执业医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助;招聘医师按照招聘单位奖金分配方案参与奖金分配。
  (二)招聘医师在服务期间,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政策规定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享受我市农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优惠政策(不含离退休的人员)。
  (三)招聘医师男年龄在45岁(196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女年龄在40岁(1970年4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的人员(不含离退休的人员),5年服务期满,本人自愿申请留下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招聘为该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不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招聘之日起计算(在此以前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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