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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9)

时间:2011-01-05 15:24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
 
  必需的功能: 
 
  1.用户在登录系统时或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系统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有新的检查检验报告生成的功能。 
 
  2.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中存在异常结果和危急结果的功能,并进行危急值提示。 
 
  第三十五条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审核时间等。 
 
  2.由报告方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读,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的功能。 
 
  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系统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5.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2.提供对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的来源进行标识,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归类标引的功能。 
 
  第六节 电子病历展现功能 
 
  第三十七条 病历展现功能是以直观、有效、便捷的方式展现患者的病历资料,为医护人员全面、有效掌握患者的病历资料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 病历资料的整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按照就诊时间顺序、病历资料类型分类整理患者医疗记录的功能。 
 
  第三十九条 病历资料的查询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分类检索、查阅病历的功能。检索项目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就诊科室、接诊医师、疾病编码信息等。 
 
  第四十条 电子病历的浏览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可浏览患者各类电子病历内容的独立软件。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基于WEB方式的电子病历浏览软件。 
 
  第四十一条 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门(急)诊、住院、体检等不同的资料类型。 
 
  2.提供在各个医疗记录显示及处理界面中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患者唯一标识号码、门诊号(住院号)和病案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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