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医疗保险患者医疗项目及费用审核功能。
4.提供对患者诊疗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实时监控,对高值耗材、贵重药品使用的监控管理功能。
第四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扩展功能
第一节 电子病历系统接口功能
第五十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支持临床科室与药事管理、检查检验、医疗设备管理、收费管理等部门之间建立数据接口,逐步实现院内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六条 药事管理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与药房管理系统的接口功能,能够将药品医嘱或处方实时发送至药房。
2.提供与药品库存的提示功能,支持录入药品医嘱时查询库存状态。
第五十七条 检查检验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与各类检查检验系统的信息接口功能,能够将检查检验申请发送给执行科室,并能接收检查检验结果或报告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查询检查检验执行状态的功能。
第五十八条 医疗设备管理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与医疗设备管理接口功能,能够将患者及其相关信息发送给医疗设备,并能够从医疗设备采集医疗数据,接收检查结果或报告的功能。
第五十九条 收费管理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询患者预交金费用功能。
2.提供在开具医嘱或处方时,医嘱计费及查询相关费用的功能。
第六十条 特定疾病病例(如传染病病例)信息上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对接,上报指定疾病病例信息的功能,接收指定疾病病例后,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录入病例有关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的机构。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患者诊断自动触发指定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界面的功能。
第二节 电子病历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一条 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二条 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经授权后可以实时调用患者有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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