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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互认,怎一个“认”字了得(2)

时间:2011-11-04 12:41来源:科学时报 点击:
 
对此,孙东东用《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解析来作答: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但如果是必要检查,医生和医院不必承担责任。
 
同时,孙东东举了另一个案例。就在去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前一天,媒体报道:广东儿童医院的一台新生儿手术后,孩子的父亲拿着化验单,说什么也不明白为何这么小的孩子还要作术前艾滋病和梅毒的检查,这算不算是不必要的检查?还是医院在规避责任?  
 
“事实上,这个案例中涉及的不是简单的规避责任的问题,而是感染控制的问题。”孙东东认为,如果不作这些检查,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院内感染,术前的筛查是完全有必要的。
 
“法是道德的底线,法规的制定是针对‘马蜂’的,如果都是‘雷锋’,就没有制定的必要了。”孙东东认为。
 
流程:过程的意义远大于目的
 
所谓的流程,是一个链式管理,从检测前、检测中,到检测后,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检验结果。
 
2007年,丈夫拒绝手术签字导致孕妇身亡的“肖志军事件”轰动一时,此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设想一下,如果将这个案例倒置过来,即便在技术层面上达到完美,但程序上该签字的没签字,该保留的证据没有保留下来,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因此,程序一定做到位,流程做好了,可以避免法律层面的瑕疵。”孙东东说。
 
丛玉隆认为,在检验工作中,应该重视流程,其过程的意义远大于目的。“现在,在产生的实验室误差中,60%~70%来自分析前,如果我们现在只注重实验室规范、机器的规范,是不行的。还是要靠流程、靠规范。”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依法行医,可查可不查的一定要查。 
 
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彭作辉:科学的理解,科学的执行。论坛的精髓在于论,科学的前提在于质疑,学术的进步在于争鸣。这是一场民生与医疗现实之间的碰撞,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平衡,相信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将有利于民生的改善和科学的推进。
 
解放军总医院教授丛玉隆:结果互认的基础是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上海交通大学瑞金医院副院长胡翊群:互认是政府的目标,标准化是互认的基础,如果现在要执行互认,在医疗责任的问题上,公立医院发生的赔偿应该由政府买单。
 
江苏省临检中心主任许斌:认不认是医生的事,能不能认是实验室的事,实验室应向医生提高互认信心,证明可被信任。
 
北京协和医院感染内科主任李太生:互认是有条件的,起码对于我们科室来讲,对于一些疑难重症病人必须的指标,一定要重复检查。
 
中国工程院院士阮长耿:临检结果是疾病诊断中需要运用的一方面的结果,医生判断一个疾病时,临床非常重要,所以在看结果的时候也要结合临床。如果与临床有很大差别,一定要重复检查。
 
卫生部临检中心副主任彭明婷:结果互认工作是质量改进的过程,保证它的科学性,我们要做好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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