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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

时间:2012-06-11 21:47来源:幸福检验 整理 点击:
 
  6.1 早期梅毒疗后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如由1∶2升为1∶8)属于血清复发,或有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而定;无论再治疗与否,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6.2 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但应连续观察3年,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
 
  6.3 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观察同其他梅毒,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应立即进行治疗。
 
  7 梅毒治愈标准判断梅毒是否治愈,其标准有二:临床治愈及血清治愈。
 
  7.1 临床治愈:一期梅毒(硬下疳)、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包括皮肤、粘膜、骨骼、眼、鼻等)损害愈合或消退,症状消失。
 
  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治愈的判断:
 
  7.1.1 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视力减退等)。
 
  7.1.2 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鞍鼻、牙齿发育不良等)。
 
  7.1.3 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
 
  7.2 血清治愈:抗梅治疗后2年内梅毒血清学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一期梅毒(硬下疳初期),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治疗,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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