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
招考单位对业务考核和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州人事局的有关规定,与新进人员办理
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进人员在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与监督
按州人事局、州卫生局和州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西昌市长安中路139号
联系人: 州卫生局徐洪、
州妇幼保健院卢云远
联系电话: 州卫生局人事科2191086、
州妇幼保健院3235165
十一、本简章由州卫生局、州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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