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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血友病产前基因诊断诉讼:医院资质成焦点(3)

时间:2011-07-04 19:40来源:收集整理 点击:

  山大一院:制度完善有滞后性

  针对医院及医生资质的问题,山大一院法律顾问、该案代理律师杨力介绍,山大一院在1977年成立了妇产科计划生育研究室;1989年经山西省卫生厅批准成立遗传医学分中心第二实验室;2006年3月山西省卫生厅依法为山大一院颁发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还为有关人员颁发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确认山大一院医生郑梅玲为遗传咨询(针对各胎龄胎儿)、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检查的联系人。

  该院大夫郑梅玲也从1991年开始,陆续接受各种关于遗传研究方面的培训,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等,杨力说,这些足以证明郑梅玲是具有产前诊断操作及结果分析能力的。

  虽然国家1995年规定在开展母婴技术服务时,医院及医生应该取得相关证书,但与其配套的认证、颁证制度是在2001、2003年及以后才陆续完善的,这种制度完善的滞后性,不能认定山大一院在提供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是违法的。

  杨力向记者提供一份落款为“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的晋卫办便函,其内容认为卫生部1995年出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诊断机构及人员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审批,对于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要求在《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但卫生部同时出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仅对婚前医学检查等标准做了规定,特别注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标准后发。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是在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后才有了客观依据;而由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经过各种培训,山西省在2005年才出台《山西省产前诊断机构准入标准》等规定,正式开始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认证。

  在张滔滔夫妇同意法庭调解的情况下,山大一院拒绝调解。目前双方均在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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