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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调查:法律未明示体检标准(3)

时间:2010-11-02 22:52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

  在安庆采访期间,一些公众对小王适不适合当老师作出自己的判断。学生家长、安徽野娃食品公司董事长何坤告诉记者说:“我是不愿意的,如果是你的孩子你愿意吗?”

  法律漏洞或引起更多歧视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数据显示,到2009年年底,我国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74万人。“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负责人于方强说,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有待完善,政策漏洞有待弥补。

  郑继能律师解释说:“《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制定于2005年,之后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在条例公布后,有关部门却一直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抱着各自部门的文件规定不放,视法律而不见而一味强调其行为符合文件规定,与掩耳盗铃有何区别?”

  “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新法做修正,但是一些部门迟迟不改。”郑继能律师说。

  与此同时,《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考适用体检标准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进行。但至今为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国家行政机关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哪一体检标准。

  《教师法》没有对体检作出规定,而《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只能由卫生部制定传染病限制(禁止)就业规定。目前,卫生部尚未出台有关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括传染病、精神病项目”,但是对传染病全部禁止,还是部分禁止?迄今尚未有明确表示。

  “打破在不同行业均适用公务员标准的坚冰,涉及到对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不能唯公务员行业至上。”郑继能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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