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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正常产后妻成植物人婴儿死亡(2)

时间:2010-10-21 13:16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


  律师啃起了大部头《妇产科学》

  历时9个月,镇医院被判赔85万

  高士勇深知医疗纠纷官司“打”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医学知识。于是,他搬出了大部头的《妇产科学》、《外科学》、《药物学》等书籍,结合案情仔细研读,又多次拜访请教资深专家,对产科用药、接生手术操作程序进行深入了解。

  随后高士勇调取了赵晓花的病历,认真分析后发现:院方使用“缩宫素”时机不宜,手术操作不当,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造成的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医院有责任。接着他为当事人起草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指出医院的过错所在。鉴定机构认可高士勇的观点,鉴定结论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两个月后,叶立平一纸诉状将镇医院送上被告席,高士勇作为代理律师,提出镇医院赔偿赵晓花的医疗费、护理费、新生儿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种费用的请求。

  院方当庭反驳,认为赵晓花出院后的护理费不应赔偿,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这项赔偿。高士勇以最高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反驳: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受害人赵晓花1967年出生,与社会平均寿命75岁相比还差35年,主张20年的护理费并无不妥。同时,高士勇出示了赵晓花痛苦不堪的病护照片,被告席上再也无人答辩。

  在新生儿人身损害赔偿诉求上,医院辩解称,新生儿出生前在母体内已窒息死亡,还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院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新生儿在出生前是不会出现窒息的,新生儿出生前叫胎儿,胎儿在母体内只有心跳,没有呼吸。窒息是呼吸障碍引起的,胎儿没有呼吸,不存在呼吸障碍这种症状,所谓‘在母体内窒息死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高士勇予以反驳,并列举了病历证据,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有呼吸和心跳的生命体征。

  经过激烈辩论,这件历时9个月的医疗纠纷案最终落下帷幕。镇医院同意赔偿原告赵晓花医疗费、护理费、新生儿死亡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85万元。(沈慧 于英杰)

  法律援助5年帮18.5万人打官司

  昨日(20日)下午,由省司法厅和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主办的“真情与正义”法律援助报告会在南京举行。省政协主席张连珍,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云峰,省人大副主任李全林,副省长李小敏,省政协副主席张九汉,原省委书记、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陈焕友,原省人大主任储江,原省人大副主任、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王霞林等出席,并与省暨南京部分机关干部、政法干警、社团负责人及企业家、工人、农民、农民工、社区居民和高校法学院(系)师生等共2000余人一起,聆听了这场感人至深的报告会。

  报告会遴选了近年来我省发生的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5个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展现了困难群众遭受侵权时的艰辛困顿以及得到法律援助、讨回公道的欣慰,彰显了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铁肩担道义”的正义感与责任心。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江苏在全国率先面向困难群体开展法律援助行动,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可依法无偿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形式的服务。据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介绍,最近5年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立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6万件,援助18.5万人,还向154万人提供了多个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大量低收入者和其他困难人员赢得了权利与尊严。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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