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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被指颠倒黑白指鹿为马(3)

时间:2010-10-14 07:03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

  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确认患者诉权是关键

  报告认为,确认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诉权,是解决我国精神病收治问题的关键。核心建议是建立有效异议审查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并认为这是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纠正错误收治行为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

  报告称,长远的发展目标应当是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查制度,即非自愿住院,都应当获得司法授权。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

  报告还称,在常规的个案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以前,应充分发挥现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异议审查功能,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

  对于法律代表制度,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报告还建议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行使。同时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

  1985年,卫生部最先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同时还在成都成立了精神病学专家组成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小组,从而拉开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漫长的序幕。

  “历时25年的精神卫生法未出台,在于草案过多地关注医疗技术问题,而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实质规定,甚少改善。”黄雪涛认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知名律师丁锡奎则强调:“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一方面要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这个必须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据了解,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中,现在仅有中国、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健康法律。

  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武汉、宁波、无锡六地人大分别制定了专门的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天津、武汉、石家庄、黑龙江等地制定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的地方法规。

  这些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加大了对精神卫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精神卫生领域资源匮乏的困难。然而,由于这些条例几乎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精神病收治制度中存在的精神医学滥用现象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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