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液检验 生化检验 免疫检验 微生物类 血液检验输血管理
返回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2-01-11 21:48来源:收集整理 点击:
  第十二条 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血库,血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容性检测,保证检测质量。
  第十三条 其它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工作,工作职责同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与血站建立血液库存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拟订临床用血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预订、接收核对、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内容,并保证血液贮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一次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0个单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组织讨论,科室主任签字,经输血科(血库)审核,报医务部门批准。急诊抢救用血除外。
  同一患者24小时累计用血超过10个单位且超过备血量的,由输血科(血库)报医务部门备案,并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进行用血后评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师应当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定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二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血液保护技术,建立自体输血、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等输血技术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开展相关技术,并将实施效果纳入科室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输血科(血库)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血信息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输血管理制度,包括配合性输血、紧急大量输血、非同型输血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医疗机构地处偏远地区,不能及时获得血站提供的血液。
  (二)危及患者生命,没有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急需输血的。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检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症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随病历保存。其它临床用血相关医学文书至少保存10年。
------分隔线----------------------------
赞助商链接
推荐内容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