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维A酸胶丸”说明书的不良反应第2条中仅说明该药有“精神症状、抑郁”,未指明有“自杀倾向”。 原告得知该药物发明于美国,取得该药物的美国使用说明书后,发现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服用后“有伤害或自杀的想法”,而信谊药业在使用说明书中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致使苏淳大量服用该药后产生自杀念头。 原告认为,信谊药业在该药物说明书中隐瞒了“有自杀倾向”的重要信息,欺骗消费者。信谊药业在苏淳自杀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2万元中的60%,即23.5万元。 信谊药业辩称,公司属合法经营的国有企业、我国第一家通过GMP认证的软胶囊制剂公司;2007年,企业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被推荐为上海市名牌产品。 苏文涛夫妇称其子长期服用“异维A酸胶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该药系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原告之子作为一名医生,应严格遵守医嘱,但原告未能提供其子门诊就医记录及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即使原告之子长期服用该药,也是其自身过错造成。 公司“异维A酸胶丸”的说明书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不良反应信息、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公司在药物的说明书中,已将“精神症状、抑郁”的相关内容体现。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载明,抑郁包括反复出现想死念头或自杀、自伤行为。公司在说明书中提醒如出现重度不良反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由医生处理,停药后不良反应逐渐消失。 药品说明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国家规定制作,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原告提供的美国“异维A酸胶丸”说明书不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以他国法律体系下的药品说明作为我国法庭上的证据显然不妥当。 原告称其子长期服用“异维A酸胶丸”但一直未提供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证明其子因长期服用“异维A酸胶丸”产生抑郁并坠楼身亡。 庭审中法院查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载明: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为: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自杀、自伤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苏文涛夫妇提供的证人均证明苏淳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服用被告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且一直服用至大学毕业即2007年7月。因两位证人系苏淳的大学同学,与苏淳接触较多,故其证言较具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原告提供2008年购买“异维A酸胶丸”的票据、未服用完的“异维A酸胶丸”及说明书,足以证明死者苏淳生前一直服用信谊药业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 死者苏淳生前长期服用该药,现无故自杀,而根据该药载明的副作用即“精神症状、抑郁”,本院认为无法排除死者系因长期服用该药而产生抑郁导致自杀。 信谊药业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说明书中对该药的副作用仅表述会导致“精神症状、抑郁”,而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载明的抑郁发作症状标准,参照美国“异维A酸胶丸”的说明书,可以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应包含自杀或自虐倾向,而信谊药业的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载明有可能产生自杀或自虐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