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消费者罗先生在一家健身会所健身时,突然从器械上后翻摔下,后被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挫伤、脊髓震荡。罗先生认为是会所的器械出现安全故障才导致他摔下,于是将该健身会所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时,法院判罗先生获赔1.5万余元,罗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此案近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事件 健身时从器械上摔下受伤状告会所 今年31岁的罗先生经常在深圳力美健健身会所健身,还在该会所办了健身卡。今年2月25日15时多,罗先生在该会所使用下腹肌健身器械锻炼时,突然从器械上后翻摔下,后脑着地当场昏了过去。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挫伤、脊髓震荡,直到3月4日才出院。 罗先生和健身会所就此事的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会所方表示不愿意赔偿损失。于是罗先生将会所方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66万余元,并要求对方退还其3000元的会员服务费。 健身会所在一审开庭时辩称,健身器材没有安全故障,罗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时还在和旁边的朋友聊天,导致注意力不集中从器械上摔下来,其本人有一定过错;罗先生的索赔数额过高,部分医疗费已获得社保赔偿,且要求返还会员服务费和此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一审 判令健身会所赔偿1.5万余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在健身时和朋友聊天,并不必然导致其从器械上摔下来,倒是其从下腹肌健身器械上后翻摔倒,较符合器械故障原因,法院认定其受伤是由于会所提供的健身器械故障造成。会所在向罗先生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罗先生遭受人身损害,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该法院认为,罗先生支付的医疗费中,医保支付了4000余元费用,会所仅需赔偿罗先生个人缴费部分。罗先生没有提交医院关于其出院后护理的医嘱和其构成伤残的证据,罗先生要求的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被法院驳回。 罗湖法院遂判决健身会所赔偿罗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共计1.5万余元。
二审 事主称医保费用不能冲抵会所赔偿责任 因不服此判决结果,罗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罗先生认为,他是在尽了多年缴费义务后,才享有社保待遇,社保的保障对象是对参保者个人的保障,而不是对侵权人的保障,健身会所不能因他享有社保而免责,社保支付的医疗费不能冲抵会所的侵权赔偿责任。 罗先生要求在一审1.5万余元的判决基础上,再返还其3000元会员服务费,并赔偿其护理费1100元。健身会所认为,罗先生在事故过程中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