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教育局和人事局知道他们的情况吗? 小军:他们(其他艾滋病毒感染者)没有说出来。 不懂知识的人我不告诉记者:你有多大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小军:具体的,应该是律师会知道,我现在不知道。 记者:有没有想过官司可能会输? 小军:有啊。 记者:打输了怎么办? 小军:应该不会打输吧。 记者:会不会即使打赢了官司,那些单位还找出别的理由不给你工作? 小军:怎么可能呢?赢了怎么会还没工作呢? 记者:毕竟你的隐私已经被泄露了,即使你可以工作,周围同事能接受你吗? 小军:他们要是懂这个病那就没什么事,不懂的那些人就会有一些看法。 记者:如果以后做不成老师,去干其他工作,你还会把这件事告诉别人吗? 小军:我会看人。懂这个知识的人我会说,不懂的我不说。 [话外] 今天上午,记者致电小军状告的四川省盐边县教育局,就他提到的“当地老师中有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说法进行求证,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坚定地表示“绝对不可能”。他解释说,所有求职者都必须到疾控中心接受包括艾滋病检测在内的体检,即使是已经入职者,每年也会定期进行相关体检,因此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艾滋病就业歧视,官司打得赢吗? 就在小军走进法庭的同时,“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已在安徽开庭审理。作为此案的原告方代理律师,李方平曾代理了多起与就业歧视有关的案件,但是面对艾滋病这个有些敏感的话题,他对这场官司既有信心,也有忧虑——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多起就业歧视案):从法律角度讲,我认为打赢官司的把握还是很大的。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我们有很强的可适用的法律去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但是从社会角度判断,包括行政机关在内,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偏见还依然存在,这一群体的就业权利还需要去检验,因此这两个案件更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艾滋病毒感染者求职被拒,对方的依据是2005年初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里的条款。这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随着2006年和2008年《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就应当对其进行清理;即使目前没有清理,法院在审理时应该对这个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看它是否与上位法或新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目前来看,这其中确确实实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另外,一位当地教育局的官员曾经说,他们作出拒绝录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决定,无论是对社会、对学生还是对感染者自身都是有好处的。我分析他的大致意思是,担心感染者就职后会在师生之间传播艾滋病毒,担心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心理,同时认为感染者应该马上接受治疗,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实际上这都是背离了医学常识的,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恐惧和误解,他是把这种疾病妖魔化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