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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纠纷中证据保全的理论和实践(2)

时间:2010-04-05 19:54来源:收集整理 点击:

2.3笔者对此项工作开展了尝试与探索。具体程序与方法:对已完成的初、复检血液的留样小管(简称为“小辫子”)在2℃~8℃冰箱内放24h以上的挂置,经热合将存有血球部分的“小辫子”丢弃、留下存有血浆的“小辫子”。该留样管上贴有与供应临床血液完全一致编码的标签,每个月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包装封存。每批留样“小辫子”均有一式二份的《留样明细清单》,血站与公证处各执1份,每批包装完好并贴有公证封签的留样标本放置于-20℃以下长期保存。这一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称之为“诉前证据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肯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合法性,并规定证据保全措施可以是公证中的证据保全。

2.4留样标本公证作为民事证据保全,对审理输血感染纠纷案件具有直接证明的作用。这包括三层涵义:⑴被保全的证据即血液留样标本与诉讼当事人受血后感染的诉求等法律行为直接相关。⑵被保全的证据即血液留样标本经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重新检验,其结果完全可以证明受血者感染与所供血液的关联性。⑶被保全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输血感染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3、结果与讨论

3.1诉前证据保全即血液留样公证保存措施已试行2年多时间,已保存留样标本总数123 396人份,先后于2003年2月及2004年7月的2例输血丙肝纠纷中,在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公证机关和法院等三方同时在场开封取证交原告认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检测。结果2例抗-HCV及HCV RNA指标均为阴性,1例原告当庭撤诉;另外1例原告撤诉后转而领取“丙肝意外保险”。

3.2输血丙肝案件属民事案件,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采信适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原则。以往采供血机构提供的书证,不具备唯一性的公信度,原告代理常常象行风监督员一样,查找采供血机构执业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增强因果关联度的目的。而诉前证据保全即血液留样公证的措施,实现了向法庭提供物证,达到证明所供血液与受血者丙肝因果关系唯一性的目的。

3.3血液留样公证保存的时间可以是1年,也可以数年,笔者设计保存10年。这是因为采供血机构向临床及受血者提供血液,其血液检测结果和质量仅对当时的留样血液负责。同一献血者以后提供的血样是没有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再者,无偿献血者没有就输血感染纠纷必须提供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笔者主张不应向原告和法院提供无偿献血者个人隐私资料或查找献血者再次抽样作为物证。这既是对无偿献血者人权的尊重,也是物证的完整性所要求的。此外,上次献血者所供血液与日后采集同一献血者查验的血样与输血感染纠纷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一致性。

3.4众所周知,我国艾滋病感染的潜伏期平均为7~9年,采供血机构将面临的最大风险已经不仅是输血后丙肝,而是输血相关艾滋病的纠纷,因此血液的长期留样公证显得重要和迫切。
孙启俊 马贵明 谈维
江苏省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 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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