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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检验报告和结果登记,防范医疗事故与纠纷

时间:2010-11-10 15:45来源:幸福检验 整理 点击:

     关键字:检验报告 医疗事故

 
    检验科杜绝医疗事故和应对纠纷,根本上应从自身做起,规范实验室的管理、提高检验质量、增加服务内容和改善服务态度,而不是消极应对。实验室的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本文仅就检验结果、结果的报告、报告单以及结果的登记诸方面进行初步的讨论。
 
    1  检验项目的准入
    1.1 基本项目
 
    指检测方法可靠、临床意义明确的检验项目。卫生部规定淘汰的项目及方法不得应用于临床。开展收费的临床检验科室(检验科及临床实验室) 应经过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获得执业许可。检验人员必须是医学院校检验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者、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1.2 特殊项目
    实验室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一定的条件包括人员(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试剂等有批准文号且效期符合规定、有标准操作程序(SOP)及QC、参加室间质评且合格、有良好的记录措施及客户服务体系。特殊项目如临床基因诊断、性病及HIV 检测、优生优育和亲子鉴定等。
 
    1.3 新项目
    指临床未用过的新开发的检验项目。研发单位需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方法学及临床评价后才可以应用于临床。评价内容有方法学原理、试剂组成与性能、操作流程、相关仪器设备及环境设施、参考值、临床意义、应用价值及收费价格等。
 
    2.正确、合理设置检验项目
    同级医院的检查项目应尽可能统一,同时制定实验室管理规范,对检验人员的资质、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标准评定实验室。合格的实验室的检验报告至少可在全市“通行”,患者不必再做重复检查。如此可减少因各实验室开展项目的多少不同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了多做不必要的检验项目而增加病人的负担以及因少做项目而影响病情的诊治甚至漏诊延误病情。
 
    3.检验申请单
    检验申请单及报告单应符合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检验申请单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眉栏项目不得遗漏,送检标本名称、检验目的明确并签全名或盖印章。如遇原始检验申请单送检过程中损坏,检验人员重新开具检验单时应附上原始检验单。急诊检验应在申请单右上角标明“急”字,送检标本所贴号码应与申请单上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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