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指南 就医导航 购物导向其它资讯
返回首页

消费者服保健品身体不适 起诉物美超市10倍索赔

时间:2011-02-11 18:59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保健品送礼成风已经是多年来年节的常见景观了,消费者怕买到假的就到超市、商场、药店去买,怕出问题索要发票留证据,但还是出了问题。 

 
  今天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服用保健品身体不适,诉物美超市十倍索赔的案件,先不说保健品是不是真的有问题,商家就直接否认曾经卖过这个产品。 
 
  原告陈宝丰去年9月、10月三次在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树店,购买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花费3245元,谁知吃出了问题。 
 
  原告代理人:原告服用该保健品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0926》精旺参茸倍力胶囊,原告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数据库没有这个产品的批号,原告投诉到药监局通州分局。药监局通州分局书面告知原告陈宝丰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0926》的产品应为海晏堂牌海参胶囊。 
 
  陈宝丰认为物美所售保健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九棵树店和物美集团共同返还购货款3245元并十倍赔偿。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购物小票、发票、药监局通州分局调查书,而被告方虽然认可发票的真实性,却不认可购物小票,否认卖过这种保健品。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举的这个消费小票真实性没法确认,上面的开票人不是物美公司员工,跟物美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个小票跟物美唯一的销售小票样式根本完全不一样。 
 
  一听被告说不认可买卖关系的存在,原告方急了,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原告代理人:你给了我正式的发票,怎么证明不是你的参茸胶囊? 
 
  被告代理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证明你对应的食品是你的参茸。 
 
  原告代理人:小票都有,而且食品我也有。不能说柜台撤走了,没有了。开据的发票是真实的,我们在那里没买过其他东西,就是这个参茸胶囊,不能说搬走就不算数了,不负责任了。出租柜台也应负责任。 
 
  听到这您可能明白了,问题是出在临时的柜台上,临时柜台有可能是物美出租的场地,可能不属于物美直接经营,可是原告手里还有物美的发票,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法官进行了询问。 
 
  法官:被告,你们这个公司是不是自行销售之外有临时柜台? 
 
  被告代理人:临时柜台是物美出租的场地,不是物美经营的,两个都是独立经营的。不会开据物美的发票。 
 
  法官:出租柜台不能开物美发票。原告,你出据的发票是买这个参茸胶囊的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当时买后让他出示发票,他去找收款台开的,然后再给我们。 
 
  其实药监局通州分局调查的时候,卖精旺参茸倍力胶囊的人就不见了,到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的关系,最后法庭要求原告继续核实保健品柜台的位置,同时对被告也提出了要求。 
 
  法官:被告,原告提交证据显示是卖茶叶对面的保健品柜台,这个柜台还在卖保健品吗?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 
 
  法官:七日内向法庭提交物美超市保健品柜台的租赁合同。 
------分隔线----------------------------
赞助商链接
推荐内容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