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医学 卫生科技 医学动态政策法规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 页 > 医学新闻 >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谈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新政(2)

时间:2010-12-04 14:20来源:新华网 点击:
 
  一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执业技术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充分考虑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是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聘请或委托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四是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新规定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尽快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问:哪些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答:这次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大创新。 
 
  新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在接受捐赠、土地使用等方面也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 
 
  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从国际经验看,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把举办医疗机构作为回馈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举办发展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分隔线----------------------------
赞助商链接
推荐内容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