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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时间:2010-10-14 18:49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

  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部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文如下: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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