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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准入退出制

时间:2010-09-23 18:03来源:山西新闻网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张晓华)9月14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省直管单位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如有:将科(诊)室出租、承包并为承租科(室)、分支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IC卡划卡服务的;擅自将协作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伪造病历、虚假住院、串换药品、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反药品和物价管理规定的,对参保人员就医收费普遍高于其他人群的;一年内因涉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严重违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一次以上等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如有:为参保人员用医疗保险卡购买医疗保险规定外的药品、保健品、日用百货、副食品等提供服务,用医疗保险卡兑换现金,采用不正当手段回收药品的;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之一的,也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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